皖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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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17 15:32:34
12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添一份保障。
《条例》立足预防,着眼教育。规定政府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子女仍留在原籍的,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管理体系,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等公共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寒暑假应延长开放时间。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心理治疗,学校应为其休学提供便利。民政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或其他有关部门应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出版、传播、出售含有淫秽、暴力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等物品。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条例》还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转载自《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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