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是工作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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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7-03 08:25:16
专家呼吁转变观念,出台政策保护
课题解读:休 闲 居 编辑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周超凡在政协会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议案,并呼吁社会和用人单位“还给他们平等的工作权利”。此议案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反响。据了解,这是首次针对此类话题提交议案。
在议案中周教授认为,目前社会的歧视和冷漠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就业、求职中他们屡遭不公待遇,于是有不少人想方设法隐瞒病情,以求获得平等的工作权利。3月27日,记者就《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提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方采访。
乙肝病毒并不通过社交活动传播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有1.2亿人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议案?周教授说,这几年在行医中经常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向他反映情况,诉说苦恼,有人知道他是老政协委员,希望他能递交个议案。前两年,他没有提,因为他知道,此事要立法很难,不会很快有结果。但今年他的想法有了变化,他意识到呼吁总比不呼吁要好,呼吁一下至少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
议案被媒体披露后,他和他的同事已接到数不清的来电和来信,询问有关情况。周教授告诉记者,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有1.2亿人,发病人数超过3000万人,1亿多人如果都不能正常工作和学习,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同时也会损失大量才华横溢的人才。
现在社会对乙肝存有较大的误解,往往是谈乙肝色变。其实乙肝并没有那么可怕,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的,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认为,对乙肝,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能根治的特效药物出现,主要是采取三分治七分养的方法。特别是要注意心理调节,要争取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但就业的压力,社会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的伤害远远超过乙肝病毒本身,应该出台相应的保护条例。
■一旦坦白就会失去工作机会
周教授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一位母亲给他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她的孩子今年将从医学院毕业,孩子的个人条件不错,现正找工作,但是因为体检时肝功检查时为阳性,虽然面试合格,终被招聘单位拒绝。孩子为此非常苦恼。父母省吃俭用供孩子上了四年大学,到头来竟找不到工作,以后孩子的日子将怎么过?
“公司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体检时发现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前,李先生也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他们都说我很出色!”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今年毕业的外地籍大学生,到北京朝阳区电子城附近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时间还不到四个月。他的工作能力很强,部门负责人表扬了他很多次,还有可能是公司重点培养的业务骨干。可就在这个时候,查出了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公司招聘的时候,我没敢说,因为一旦坦白我就会失去工作机会。”李先生很是无奈,“公司的工作环境很好,也非常吸引我。平时我也十分注意,尽量减少与别人的接触。我只是携带者,应该不会影响他人和工作。”可是,不管他怎么解释,所在的公司态度很强硬。他无法躲过这一劫了,他走投无路才打来电话询问,他该怎么办?
■为隐瞒病情找人代检现象不少
一外地大学生与丰台区某单位已经签订了就业协议。在此期间单位发现了该大学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便强行退档,给该大学生造成了不少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大学生便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记者有一位朋友,大学毕业找工作时,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屡屡碰壁,于是他想了一个主意,以后找工作体检时,就找人代劳,不久他果然如愿以偿。他曾多次告诉记者,他时常有一种负罪感。但他何尝又不是个受害者?
一家大型医院体检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招生、招工的体检中经常会出现作假现象,他们也经常会有朋友来说情,以求得到张合格的体检证明。对这种事,他们感到很为难,一方面不忍心看着朋友的孩子为此失去工作,另一方面医生的职责又不许他们作假。
合同期内随意炒病毒携带者违法
■禁忌岗位不能录用病毒携带者
在就业方面,卫生防疫部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颁发《健康证》的办法。1991年12月,由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定期的体格检查 。同时规定,对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据了解,《健康证》有食品行业类、水类、化妆品类和公共场所类。记者从北京市疾病防治中心了解到,一般携带者都要查五项指标,关键的是第一项:表面抗原、第五项E抗原,如果这两项合格可以颁发公共场所类《健康证》,就可以从事食品、餐具、保育员等工作以外的一些行业。
其实一些部门在相关领域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根据教育部要求,高考考生均应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转氨酶检查。若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转氨酶(A、L、T)正常者,按体检标准规定可以报考,但有受限专业。受限制专业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烹饪工艺、仪器科学与工程专业。
■用人单位不录用携带者并不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不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违反《劳动法》。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专家姜钧禄认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现在亟待要做的是观念的转变。
用工双方都有选择权,关键是用人单位是一种什么样的用人标准,只要能力达到了,健康程度也可以胜任就应该聘用,当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合理的用人理念,科学的医疗知识。但出具假证明的做法坚决要杜绝,因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以欺骗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期内携带者被炒可申请仲裁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发出了让其休息的诊断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将其解雇,则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年,有的地区规定是一年。《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应另行安排工作,如仍不能胜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90%的人靠自身的免疫力可以自愈
■社会误解给携带者带来巨大压力
记者与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及此事时,他们都表示对这种情况无能为力。某集团公司赵先生说,企业所追求的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人力资源部的任务就是为企业寻找那些能力强的员工。如果不小心招用了一些有传染病或隐患的员工,将来治疗不说,还会影响工作,这对企业来讲是得不偿失的。而且,现在什么样的人才都可以找,企业的选择余地比较大,我们当然要做适合企业利益的选择。
某咨询公司人事部张小姐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也是一个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在为客户提供有效的信息之外,也为他们提供安全的,至少是对健康没有威胁的保障。一个员工如果有传染隐患,公司内部肯定会人心惶惶。如果客户知道我们的员工患有传染病,他们也肯定会有所顾忌,这样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对外形象,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业务。一家电脑公司的负责人刘经理说,即便公司没有反对,同事的压力也会使携带者工作困难。他公司曾经有一个携带者叫小宇,工作很棒。但其他员工却不理解,甚至有人私氯八∮畲峭恕4蠹叶己苌俸托∮罱哟ィ膊辉甘褂眯∮畹牡缒院腿砼獭A蹙硪苍谄渲械鹘凇⑽有啻我参扌В峁∮钪缓米约捍侵傲恕?br>
■只有10%的人会真正感染乙肝病毒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副教授赵晓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们对乙肝存有戒心是出于对乙肝的不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分为好几种,有的传染性强,有的传染性低,还有的基本不传染,但无论哪种,用人单位和周围的人群都不必恐惧和惊慌,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的。
赵晓峰认为,一些人的担心可以理解,但只要对乙肝病毒有了科学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就可以消除担心和恐慌。他列举了一些数字,全国人口中近六成都曾感染过乙肝病毒,即10个人中,就有6人感染过乙肝病毒,但90%靠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而自愈,有的甚至还能对乙肝病毒产生抗体,只有10%能被真正感染上乙肝病毒。这也就是说,你想躲过乙肝病毒的侵害其实很难,乙肝病毒也没有那么可怕。如果过分渲染乙肝病毒的危害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作用。
如为了找工作让别人带自己体检,隐瞒病情,这样会造成更大的传染源,危害性更强,这是一种对谁都不负责的做法。
■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有自觉性
据了解,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肝病学会曾经制定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在全国肝病会议上做过提议,也曾经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做过提议。《指南(草案)》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或正常消化道传染给他人,因此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不必要的偏激情绪和行为。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肝病学会郭大夫告诉记者,尽管携带者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但也要对病情进行密切观测,尽早预防、及时治疗。有关专家认为,像这样规范性操作性强的指南目前还不多见,但它不具有强制性,影响力也很低。
赵晓峰也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有自觉性,尽量不要与周围的同事一同吃饭,学会把别人的自我保护措施与歧视区别开来,以平常心对待自己,对待旁人,对待社会。
在治疗方面一些专家呼吁,关心众多的乙肝及携带者的健康,建立针对乙肝及携带者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特别是要鼓励和督促大家打乙肝疫苗,同时,加大乙肝药物的研制力度,尽快研制出根治乙肝的特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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