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停止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工作等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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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26 10:2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设置的分类为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批已列入取消审批项目目录,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停止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申请的受理,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同时继续按照《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做好第Ⅰ、Ⅱ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工作,不断提高药包材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局令21号”施行以来,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药包材企业生产的第Ⅱ、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了独立注册审批,努力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为提高药包材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准确掌握各省审批工作的情况,我司将对各省已核发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第Ⅱ、Ⅲ类)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 日前,我司已另行通知北京、天津、河北等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我司上报上述信息,请其余省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报送要求(见附件),于7月18日之前,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我司。电子邮箱:Zhangxt@sd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报送各省已核发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第Ⅱ、Ⅲ类)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报送各省已核发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第Ⅱ、Ⅲ类)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填写注意事项:
1.必须按照规定的填报项目,使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填写。
2.“品种名称”项目请务必按照《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1号)中《附件一》规定的品种名称规范填写,以便于汇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