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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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01 23:26: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15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以下品种提前终止中药品种保护,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一并废止。一、上海交大昂立穗轮药业有限公司的“胃脘舒颗粒”(药品生产批准文号:[96]卫药准字Z-67号;第25号公告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自2000年8月17日至2007年8月17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000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468号)中,被列为不合格药品并撤销了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现决定提前终止其中药品种保护。二、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云南白药”(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滇卫药准字[1995]第001410号;第9号公告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自1995年12月14日至2015年8月17日)和无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华钮药业有限公司)的“养血生发胶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ZZ-0197苏卫药准字[1991]第170001号;第12号公告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自1997年2月17日至2002年1月19日)均连续二年以上未交纳保护品种年费,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征求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现决定提前终止其中药品种保护,并中止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停止上述品种的生产,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决定。凡已提前终止品种保护和中止(或撤销)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如发现仍有继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称号或继续生产的,请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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