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定下“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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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28 21:37:16
日前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上,对全国药品的分类管理定下“时间表”。 据了解,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实行特殊限制外,其它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1999年10月,国家确定深圳等地为首批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城市。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001个市县开展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深圳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上作出了探索,该市所拥有的1368家药店全部实现药品分类管理,摆脱了“自由销售状态”。 此次会议提出,国家将采取三方面措施推进药品分类管理:首先,明确实施进度,要求2002年底前,全国省会城市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到2004年底,所有药店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其次,国家将逐步增加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种,最终达到所有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第三,现阶段没有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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