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野生药材收购实行许可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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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1 00:08:07
日前,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目前该省野生药材资源总蕴藏量大幅下降,已从1987年的270万吨左右下降到目前的100万吨左右,部分地产名贵药材如防风、黄柏等已近枯竭。因此,重新制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休 闲 居 编 辑
该《条例(草案)》规定,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办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核发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发机构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招标程序或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同时,还规定了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或者超量发放《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私分、截留以及违法处置罚没钱款或者野生药材的”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据《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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