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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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10 18:53:33
为有效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的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共分七部分。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中国蔓延的势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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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依法管理,强化监督。要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通知说,要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要抓紧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切实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
要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还强调,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中国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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