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隐瞒病情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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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8-16 20:47:38
据《天府早报》报道,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日前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顿时陷入两难,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今年23岁的张丽来自渠县农村,小学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认识了比她大很多的王瑞。今年8月他们决定结婚,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9月22日,两人在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时,张丽被查出其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10月9日,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手续,但由于张丽身份证号码最后几位数和户口簿上不符,张丽只好先回老家重办身份证,过些日子再来申请结婚。
■省卫生厅:无权透露艾滋病情
“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10月10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证实,卫生部门曾专门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
刘捷说,目前艾滋病人在我国属于受歧视人群,因此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病控制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前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刘捷认为,艾滋病人在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结婚,这样做有利于避免他(她)因情绪冲动而将病源四处传播。
■省人大法工委: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他们目前不能结婚。张丽与王瑞结婚一事,涉及四部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10日就张、王结婚一事发表看法时指出,这四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艾滋病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应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张、王二人目前不能结婚。
■张丽有义务告诉实情
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张、王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张丽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只要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张丽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陈双全说。
发生冲突法律为大,“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陈双全在谈到是否应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说,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有了冲突该执行哪一部法律法规呢?陈双全认为,显然应该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
■四川省人大已上报全国人大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四川省卫生厅及省人大法工委相继发表看法。四川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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