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现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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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30 23:22:29
13岁的珍珍一直在校住读,今年初经人介绍,与17岁的大男孩王某相识。早已厌恶了住读生活的珍珍急于找到回家的感觉,当天便带着替换衣服到王某的暂住处,双方同居在一起。但出乎珍珍意料的是,王某因此涉嫌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惹上官司。案发后,王被关押,珍珍两次随同王某的父母到看守所给王送钱送物,并向法院表示很想念王,希望早日将他释放。
13岁的英英与珍珍有着几乎相同的经历。然而,当公安机关找英英了解案情后,英英却立刻将谈话内容告诉了犯罪嫌疑人昌某。昌某闻讯逃至成都一亲戚家中,英英又以“妻子”的名义写了十多封情书给昌某,寄托自己的思恋。
珍珍与英英都不清楚,自己已经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休 闲 居编 辑
记者从闸北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奸淫幼女案件大幅度上升,是去年全年该类案件的1.3倍。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大都系初中毕业后离校不久的无业人员,生活来源依靠父母;被害人则多为十二三岁左右的在校女生。这些幼女对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不理解,甚至反感。她们认为,教师、家长等大人们已不了解他们这一代人,尽管年龄小,但所思所想肯定已超越成人对他们的认识。
与未满14岁的幼女一样,那些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多未成年被告人供称,他们在初中读书时就谈过“恋爱”,并与女朋友偷食了禁果。但殊不知“女朋友”未满14周岁,这颗禁果是难以下咽的。
一份资料显示,青少年的性成熟时间已明显提前。还有专家认为,通俗读物和电视尤其是录像制品中的暴露镜头,“启发”着孩子的性意识,又刺激着孩子的“性早熟&cols=1 target=_blank>性早熟”,但一些十二三岁的女孩子对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很差。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青少年保护主要是外界的保护,从与青少年利益关系大小、生活时间长短等角度分析,家长是青少年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起主要作用。社会环境对家长提出了新的要求,讲道理、灌知识的教育方式已不易被青少年接受。
据记者在与一些家长的交谈中了解到,许多家长自身法律意识就不强,不清楚孩子偷食禁果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另外,学校的法制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肖建国认为,虽然现在上海的中小学都已设置了法制教育课程,但缺乏具体性、形象性,青少年学习起来总感觉抽象,没有完全达到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效果。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长徐建教授认为,青少年“早恋”现象的普遍,虽然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孩子生理成熟较早有关,但主要还是由于社会的不良文化对其的影响至深。一方面,一些成人的思想、行为容易让极具好奇心、模仿性的青少年盲从效仿。另一方面,目前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只是局限在性知识方面,而忽视性道德教育,许多青少年觉得性是两个人的事情,对他人出于关爱的制止反感。所以,必须让他们懂得,性不仅仅是两个人的自由,它涉及到责任、法律等许多问题;而且,过早发生性关系对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
小资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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