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付责任导致孩子死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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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02 13:48:42
>>>>>>>>提问我的弟弟出了车祸!下午3点半120把弟弟和孩子送到了许昌中心医院、由于事情来的突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我们要求医院先给孩子和大人急救等下在交押金和办理住院手续可医生以办完住院手续交完钱后在能抢救和治疗!在三央求下医生简单看了看孩子的症状,说没什么大事(当时孩子还能睁眼和哭闹),一直到晚上6点多把钱交上后医生才开始给孩子拍CT、给大人办住院手续和抢救,晚上22时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23点孩子死亡;整整近2个小时的时间孩子没有得到医生的及时治疗导致孩子死亡正是医院的不作为错过了救治时间!我想知道医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做通过什么渠道来讨回个说法!!
休 闲 居 编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奶就是娘!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方式,也是诉讼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相关诉讼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特定的,即对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关键的,即与侵权构成直接相关;是部分的,即对于整个诉讼活动来说并不是全部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定由相关当事人(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即便是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法定由相关当事人(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原告方)提出反驳,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以医疗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医疗机构是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一部分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除了这一部分“特定”的事实之外,对于其他需要法庭查明的事实,依然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患者一方,至少要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受侵害事实、要求赔偿的事实依据等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即便是对法律规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定”事实,如果患者一方提出反驳,也要就反驳的事实举证,即提供与医疗机构相反的证据。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顺序”的法律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举证先后顺序的改变,重要的是,它明确了在特殊侵权中对特定事实的举证主体和责任承担,这意味着,对特定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被告方)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并加以有说服力的证明,就有可能产生败诉的结果。就此而言, “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相应加大了被告方的诉讼风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确定过错和侵权构成的重要证据,往往是由被告方掌握着,原告方获得这些证据有一定困难,因而由被告方对某些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真相,正确判案,也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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