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用药物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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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7 22: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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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用药物降温?
(1)发热过高(40℃以上),特别是小儿既往有高热惊厥史者,应及时给予退热药(体温38.5℃以上则可服用退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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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物理降温,体温仍高的患儿,可应用退热药。
(3)长期发热或高热不能得到满意控制,如急性血吸虫病、丝虫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及癌性发热等可考虑应用解热药。
药物降温固然可达到快速有效的降温目的,但适应症掌握不好,药物应用不当也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药物降温也不能盲目滥用。在下述情况下禁用或慎用退热药:
(4)不满三个月的婴儿应慎用,以防大量出汗后引起虚脱。
(5)有退热药过敏史者禁用。
(6)胃溃疡患者应禁用水杨酸类退热药,以防并发消化道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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