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韶关市最近发生的事,写作文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8-12-08 12:47:38
>>>>>>>>提问
要求:
韶关市最近发生的事,要是同学们关心的有价值的真人真事
符合消息的文体特点
500字
紧急 要快
>>>>>>>>休闲养生网回答:休 闲 居 编辑
悲哀!谁来保护教师?
2005-4-10 10:33:00
广东韶关市武江区重阳中学一名学生,因为喊老师“四眼仔”被林老师打了一耳光,结果家长闻讯邀亲属冲进学校将林老师暴打一顿,逼其在数百名学生的面前下跪长达近20分钟,在索得林老师5000元经济赔偿后方离开,导致学校耽误上课近2个小时。事后,当地教育局对林教师做出了通报批评、连续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10%;责成其登门向被打学生道歉,并在全校教师会上作检讨等处罚。(4月1日《南方都市报》)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读了这则骇人听闻的新闻都会为之震惊!为之愤怒!可令人不解的是,这样野蛮践踏人格尊严、师道尊严的暴力行径没见有关部门给以制裁,却把板子全都打到了老师的身上,不能不让人为我们老师的生存环境感到悲哀!
试想,如果警察打了这个孩子一个耳光,家长敢这么嚣张的冲进警察局警察“暴打一顿,逼其在数百名‘警察’的面前下跪长达近20分钟,在索得5000元经济赔偿后方离开”吗?绝对不敢!为什么敢对老师大打出手呢?是
为家长知道普通教师是弱势群体,人人得而欺之。在上帝(许多学校提出学生和家长就是上帝)面前,你只能打不准还手,骂不准还口。这不,打了你怎样?讹了你怎样?不还是要登门向我道歉吗?
诚然,作为老师不应该情绪冲动体罚学生,但是作为有着七情六欲的人,谁又能保证没有冲动的时候呢?老师违背师德处罚学生,理应受到行政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毋庸置疑。但是,当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管理、监督教师的同时,也应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中,只能看见对教师的处分,却不见对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窃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们的教育行政领导们一定是认为都是这位老师惹的祸,给学校和教育界形象抹黑(有些媒体最关心的就是这一类事,媒体曝光会让我们领到很难堪),没事惹事,惹是生非。唯一能替老师支持公道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都无视教师的合法权益,我们的教师除了
13a9
倒霉,又能做什么呢?要是妄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估计等待他的只有下岗的份了。
悲夫!《教师法》!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