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杰快克”的终结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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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08 12:26:19
在工商总局公告“快克”作为惟一感冒药类品牌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前2天,地方工商局认定另一感冒药“中杰快克”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8月的一次听证会为此事件注入了更多悬念
8月3日上午,江苏省盐城滨海县工商局举行了一场听证会。
尽管此次听证只是滨海工商局对滨亚医药公司下达的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举行的一项正常的行政程序,但与以往常见的听证会不同的是,这次听证会进行了将近3个小时,听证最后接近辩论的陈述焦点集中在新乡中杰所产的“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是否对海南亚洲生产的“快克”(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构成侵权。
滨亚医药有点无奈
滨海县滨亚医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彩军参加了当天的听证会。宋彩军应该是不想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搞听证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毕竟今后还得在滨海做生意。但因为涉及到承担具体的处罚,新乡中杰坚持要求听证,并表示不排除“假如工商部门坚持处罚,将走法律途径”的想法,宋彩军作为商家也只好和厂家站在一起了。
对于事情的起因,记者从滨亚医药公司的代理律师江苏盐城强仕律师事务所王凤毅处看到了滨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那份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滨海县工商局认为,滨亚医药公司销售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杰快克”,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滨亚医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000元。
2005年6月21日,滨海工商局在下达拟处罚告知单的同时,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了滨亚医药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此次听证会正是在滨亚和新乡中杰在随后的申请下安排的。
2天后,2005年6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公告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近认定的64件驰名商标清单,“快克”作为惟一的感冒药类行业品牌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殊荣。
“中杰快克”理由多多
记者在听证会后从新乡中杰的代理律师张桢手中看到了滨海县工商局拟处罚滨亚医药公司的“快克”商标已注册、高知名度以及是中国驰名商标等证据材料,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被指认在知晓“快克”品牌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主观故意地对“快克”侵权。此外,根据徐州一名消费者致函海南亚洲厂家询问“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是不是贵公司的分支机构”等证明材料,中杰快克被指认在市场已造成了误导公众的结果(误以为“中杰快克”是“快克”厂家推出的又一新品牌)。
而新乡中杰则认为,恰恰因为滨海县工商局是在快克成为“驰名商标”前2天下达的处罚,因而“中杰快克”对“快克”构成侵权的证据并不充分。
在新乡中杰和滨亚医药公司一并起草的“关于滨亚医药公司销售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涉嫌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的答辩意见”中,滨亚和新乡中杰表示,“中杰快克”商标对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滨亚医药和新乡中杰认为,“中杰快克”与“快克”相比较,无论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来看都不相似,普通的消费者行使一般的注意义务便能清楚地区分两个商标,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杰快克”商标与“快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滨亚医药和新乡中杰还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2004年7月26日根据对新乡中杰提出的“中杰快克”注册申请予以受理,至今未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由此认为,“中杰快克”商标并未侵犯亚洲制药公司“快克”商标的专用权。
滨亚医药和新乡中杰更是列举了“泰克”与“康泰克”或“新康泰克”,“唐迪”与“嘉健唐迪”,以及“敢克”与“嘉健敢克”等互不侵权案例,还列举了“哈森快克”对“快克”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例。
答辩意见中说,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丘市哈森药业有限公司的“哈森快克”侵犯其“快克”商标专用权,但被法院认定“哈森快克”商标与“快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予以驳回。
另外,滨亚医药公司方面认为,滨亚医药公司作为本地的药品销售者,并没有侵犯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并且滨亚医药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正规渠道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新乡中杰生产的“中杰快克”。而且“中杰快克”是否对“快克”构成商标侵权尚待确认,滨亚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无法也无权确认“中杰快克”是否对“快克”构成侵权。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王凤毅很有信心地认为,“即使中杰快克侵权,证据不能说明滨亚公司存在故意的动机,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快克”的信心
对于这个案件,记者在8月5日致电海南亚洲医药集团快克公司副总经理王自昊,征询他对此侵权案的看法。
据王自昊介绍,2004年安徽太和工商局在查处“哈森快克”的时候,同时也涉及到其他一些药品的侵权。当时亚洲医药集团在阜阳中院起诉,尽管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哈森快克”对“快克”不构成侵权,但亚洲医药集团随后起诉到阜阳高院,后经过高院的司法调解,“哈森快克”停止了生产和销售。王自昊还表示,“中杰快克”在1996年也曾经与“快克”有过诉讼。
王自昊告诉记者,“快克”获得驰名商标后,接下来亚洲医药集团会在多个环节清肃市场。而且相关产品即使在以前有过侵权的行为,也可以依据“快克”驰名商标的认定向前追溯5年,对存在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商标都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举个例子,像‘可口可乐’、‘海尔’这样的品牌,决不允许在前后添加任何的名字来命名同一种商品,这是明显的侵权!”王自昊说。
王自昊表示,亚洲医药集团对滨海的“中杰快克”侵权案非常关注。亚洲医药集团相信当地工商部门能够处理好类似的侵权案件,如果需要企业的介入,亚洲医药集团也会给予足够的支持。王自昊还称,“如果此次案例不能判定‘中杰快克’侵权,亚洲医药集团也不放弃在其他地区或机构寻求维护‘快克’商标权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