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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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21 11:59:52
--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付鼎生记者:医疗事故鉴定长期以来极大地影响着法院对医疗案件的判决。一般来说,如果一起医疗纠纷不被认为是事故,"传统"的做法最多让医院自愿给予一点补偿。付鼎生:我国很多医疗纠纷案所以得不到满意的处理,就是因为法院在处理中过分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其实,法院的判决,不应该取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或过失,存在行政、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确认是否有行政责任,即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否给予行政处分。法院则确定有没有民事侵害行为,并判决是否给予赔偿。两者有时能够吻合,即"有事故,有赔偿",但有时也"各管各的",即医院在行政上可能并无责任,但依然可能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比如,像潘树云案这样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又存在明显用药失误的情况,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认定医院的过失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并判处赔偿。记者:早就有人说,医疗事故鉴定是"运动员作裁判",鉴定者卫生行政部门和被鉴定者下属医院都在一个医疗系统内,自然会"医医相护"。而即使不服鉴定、提出复议,仍然没有走出医疗系统的圈子。付鼎生:确实如此。所有的鉴定人员都来自卫生系统,曾引起许多争议。理论界有人提出,应改革鉴定人员的组成,让法医、最高院、公安部、高检中的鉴定机构和民间及大学里鉴定机构的人员参与,或者让这些机构也具备鉴定公信力。今年,有人大代表在提议修改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也这样建议。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机制和鉴定体系都存在"制度上的欠缺",要调整,其核心是"不应由一家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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