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拟对医疗器械限价业界认为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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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5-13 06:10:20
继对部分药品实施连续大幅降价后,国家发改委正试图对同样广受关注的医疗器械采取限价措施,日前向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等单位发出《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大措施: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对部分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综合差价率进行适当控制;降低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实际加价率;对医疗器械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进行必要的控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市场混乱、价格虚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早在2003年,发改委就明确提出限价要求。同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一次性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全国八省市开始试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但效果不尽如人意。2005年12月1日,发改委又开始对北京各大医院的医疗器械价格及其海关进价进行检查。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首次提出对医疗器械价格实施系统管理,基本思路同药价管理一致,即通过行政监督和限价来降低过高的价格。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40%;植(介)入型医疗器械,单位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出厂(口岸)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5%,5000元以上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0%。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则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单位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下的,医院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控制医疗器械价格出厂或口岸价格。第五条指出,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的医疗器械,在一年内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累计上涨超过20%的,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对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云龙认为,出台价格管理政策是规范目前医疗器械市场的实际需要,并且比过去单纯的招标等方法更注重实效。例如,以往的招标只是给出医院购买的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则限定了出厂价和最终价格。同时,要求企业申报包括生产、报关及在其他国家销售价格的措施,也有利于监督企业的最终定价。
但他同时表示,鉴于不同类别耗材之间区别很大,目前的方案尚需细化。他建议制定一个比较详细的目录,据此做出具体限制。
据悉,《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给部分重点医疗器械生产商。尽管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要求有关企业于2月6日将意见反馈至协会,但协会信息部相关负责人告知,企业意见尚未搜集完全。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有大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此方案对于不同耗材没有进行区分,缺乏可操作性。一些销售企业则表示,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属市场行为,很难通过行政方式进行控制。此外,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监管不能只控制销售的最终环节,而应从源头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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